人民網北京11月20日電 (黃盛)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促進衍生品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支持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和規避監管行為,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日前公布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二次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修改完善后的《二次意見稿》共八章、50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范。
其中,《二次意見稿》明確要加強跨市場監管針對個別市場主體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監管的問題,例如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舉牌要求,規避減持、限售規則,以及通過衍生品交易進行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欺詐投資者的行為等,證監會作了完善。
具體包括如下方面:一是完善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抖我庖姼濉芬幎?,在實施期貨市場的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將同一或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以防范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場內監管規則的行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抖我庖姼濉芬幎?,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等活動中,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
三是完善短線交易監管。《二次意見稿》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
四是完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監管?!抖我庖姼濉芬幎ǎ雇ㄟ^衍生品交易實施內幕交易或者市場操縱。
五是完善減持、限售規則?!抖我庖姼濉芬幎?,“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
六是完善對上市公司特定主體的監管。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體利用信息優勢非法獲利,《二次意見稿》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二次意見稿》還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實施本辦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為,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
另據了解,《二次意見稿》還將對經營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根據《二次意見稿》規定: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調整合約品種范圍、合約結構或者交易方式,應當按照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其中,新品種指新的合約標的物種類,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結構是指新的合約形式,例如收益互換、期權。
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國內場內衍生品市場目前有相對嚴謹的監管法規,而場外衍生品差異較大,具有標準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內嵌杠桿、結構復雜等特征,《二次意見稿》明確了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有利于防止衍生品過于復雜造成損害交易者利益、或者通過層層嵌套來規避監管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