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壓傷左拇指致十級傷殘,因工廠無工商執照而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無奈之下,工人陸某只好將無牌五金廠告上法庭。日前,經佛山三水法院白坭法庭調解,陸某獲賠償款3.2萬元。
2014年3月7日,陸某進入李某經營的五金廠工作,被安排從事沖壓機件工種,工資按時計酬,月定工資2300元。2014年7月5日下午4時,陸某在工作期間,被機器壓傷左手拇指,遂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住院9天,醫療費由五金廠老板李某墊付。后經廣東南粵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陸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評定為十級傷殘。
事后,陸某試圖申請工傷認定,但李某的五金廠并未辦理個體工商執照,不符合工傷認定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由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2014年10月,陸某向三水法院白坭法庭提起訴訟,要求五金廠老板李某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5萬元。
李某認為,五金廠為其父親所有,自己只是該五金廠雇請的日常管理人,并非業主。同時由于陸某屬于外來務工人員,沒有提供在三水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證明,只能按農村標準計算陸某的傷殘賠償項目。
在案件審理期間,白坭法庭考慮到具體的情況,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介紹涉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法律法規。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李某按照農村賠償標準計算賠償款項,一次性向陸某蓮賠償3.2萬元。
“務工人員在就業時,應當選擇有工商登記的用人單位。否則,務工人員即使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也會因為用人單位的主體不合格而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該案承辦法官肖穗祥介紹,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在尋找工作崗位時,并沒有在意用人單位是否進行了工商登記。
對此,肖穗祥表示,勞務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受雇傭者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賠償為由進行維權。為避免雇主逃避責任,雇員在勞務期間應適時保留工資發放憑證、工作證等證據材料,如果是外來務工人員,還應及時辦理居民暫住證,以識別在當地的工作生活時限。
蔡捷 黃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