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月24日電 (記者 王堅)廣州市生態環境局24日發布消息稱,該局已正式印發《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下稱《市指導目錄》),明確改革后該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全面規范該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和實施主體。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介紹,根據該市實際情況,《市指導目錄》適當修改該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事項,包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級法規、省級政府規章和該市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共216項,其中行政處罰203項、行政強制13項。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市指導目錄》深化該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強化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的源頭治理,建立動態調整和長效管理機制等要求。
記者從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市指導目錄》按部門領域劃分,208項為原生態環境部門事項,8項為整合其他部門法規規定的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事項。按責任層級劃分,第一責任層級為市級的186項(包括省級委托市級實施的23項),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29項,事項內容中既包括市級又包括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1項。
按環境要素劃分,共十大類,包括綜合類31項、建設項目類9項、自然生態保護類5項、水污染類16項、海洋污染類12項、大氣污染與碳排放類50項、環境噪聲類6項、固體廢物類37項、土壤與畜禽養殖類16項、核與輻射類34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