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12月19日)了解到,市場監管總局修改《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其他條件,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修改后建立一項新制度,規定對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標準并符合相關條件的經營者,對其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不予禁止。為明確上述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慎研究評估,并多方征求意見,制定出臺具體規則:
對固定或者限定轉售商品價格的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5%,同時協議所涉及商品的營業額低于1億元的,不予禁止;
對其他縱向協議,經營者在協議期間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15%的,不予禁止,無營業額條件。
同時,配套完善相關程序,提供了清晰、可操作性強的行為規范。規則制定過程中,市場監管總局既借鑒國際經驗,更充分考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下企業的商業模式和競爭規律,立足于我國市場數據和產業結構特征,形成更加符合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安排。
設定不予禁止的縱向壟斷協議需符合的市場份額標準和條件,明確了認定標準,統一了執法尺度,有助于經營者厘清依法競爭的邊界,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特別是對中小微企業釋放了更多靈活發展的空間,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創新活力,不斷增強高質量發展內生動力。
(總臺央視記者 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