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明確了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點和要求。
擴大權能是基礎。《決定》的一個亮點,就是進一步擴大了土地的權能,不僅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而且賦予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這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是治本之策。現代市場經濟是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經濟,要求各類要素平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也不例外。多年來,一些地方積極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改革探索,取得了重要進展,為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權能奠定了實踐基礎。
堅持同等入市、同權同價。《決定》提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實行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指明了方向,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政策依據。
嚴格用途管制和用地規劃管理。《決定》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建設用地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既要發揮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也要發揮看得見的手的作用。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實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這是確保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根本途徑,是統籌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重要舉措。無論是國有建設用地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規劃。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