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彭妍
實施多年的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管規則迎來系統性升級。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布《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為存量業務設置3年整改過渡期,這一舉措進一步完善了行業基礎性監管制度。
業內人士認為,《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針對托管相關業務,依照穿透原則精準識別、評估風險,同時明確要求銀行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強化托管業務獨立性、做好數據保護、加強托管產品及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與管理,將助力商業銀行提升托管服務的能力與水平,提高業務透明度,實現對風險的有效管控。
明確7類基礎服務
具體來看,針對托管業務的具體服務開展,《辦法》明確商業銀行可依據法規與托管合同,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7類基礎服務,提供各項服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要求托管業務開展應當簽署托管合同,并確保相關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相關各方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
此外,《辦法》也新增了對非標準化資產托管的要求,明確規定托管產品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經充分評估后開展托管業務。評估的內容包括產品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場影響力等方面,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標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過去,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缺乏統一的監管辦法,隨著業務規模增長和資產多元化,商業銀行在業務實踐中存在職責邊界不清、可能被動或主動過度承擔風險的問題。
蘇商銀行特約研究員薛洪言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的實施旨在填補商業銀行托管業務長期缺乏基礎性監管制度的空白,以解決業務邊界模糊、風險管控標準不一等問題,防范因違規承擔風險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其核心影響在于以規章形式明確了托管業務“獨立監督、風險隔離”的定位,為行業劃定合規紅線。
重塑托管業務生態
為有效解決因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8項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
在薛洪言看來,禁止性條款將深刻重塑托管生態。對銀行而言,必須徹底剝離隱性擔保等違規操作,厘清與管理人的責任邊界,迫使資源聚焦于資產保管、資金清算等核心服務。對行業而言,此舉杜絕了“偽托管”和監管套利,推動競爭從“拼兜底”轉向“拼服務”,并倒逼資產管理機構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對投資者而言,這打破了“托管即兜底”的錯覺,有助于樹立風險自擔意識,推動市場走向成熟理性。
相較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辦法》在禁止性職責中新增了兩項核心內容。例如,新增禁止“為托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或融資承諾”“違規代替產品管理人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進行托管產品信息披露或提供相關數據信息”等。
董希淼表示,過去,市場和投資者往往存在“銀行托管等于隱性擔保”的誤解。禁止墊資、禁止保本等條款,切斷托管銀行與產品風險的連帶關系,防止個別資產的風險通過銀行信用放大或傳染至金融體系,從而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墻。銀行只需按合同約定進行資金清算、核算估值、監督指令合規性,回歸到“操作執行與合規監督”的本源,責任邊界變得清晰、可衡量。
目前,距《辦法》正式施行已不足2個月,《辦法》針對不符合規定的存量業務,設置了3年的整改過渡期,要求商業銀行在2029年2月1日前完成全部整改。對于已發生的墊資或流動性支持業務,需按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則,做好資產風險分類,并計提減值準備和資本。
薛洪言表示,商業銀行需系統推進準備工作,首要任務是全面排查存量業務,對照新規建立問題臺賬,并制定分階段整改計劃;其次,需完善內部制度,修訂操作流程與風控規則,強化職責隔離;再次,應升級信息系統,提升對資產尤其是非標資產的穿透監控與風險預警能力,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確保關鍵崗位深入理解新規;最后,應主動與管理人、投資者溝通,調整合作協議,并保持與監管部門的溝通,確保業務轉型平穩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