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peer-to-peer)網絡借貸是指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實現個人對個人的小額借款。關于P2P網絡借貸的起源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說法是起源于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創立的格萊泯銀行;第二種說法是來源于我國的民間借貸。兩種形式在很大程度上都利用“熟人社會”中的聲譽機制,來執行契約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從而保障契約的有效性。
在傳統社會中,民間借貸依靠非正式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維系,但人們在相互交往中累積的聲譽等社會資本及維持這種資本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交易,并且對交易各方產生了約束力。而互聯網信息技術介入民間借貸交易,降低了人與人之間獲取信息的交易成本,擴展了交易邊界,但是這一特征也將傳統社會中人際之間的借貸風險放大了。P2P平臺由于其所面向人群的非特定性、分布范圍的廣泛性,缺乏對借款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相應約束力,可能使借貸風險更進一步擴大。
實際上,在P2P平臺的發展初期,由于缺乏對投資者的安全性保障,吸引到的都是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國外如Zopa和Lending Club,國內以人人貸為代表的平臺越來越多地介入到交易過程中去,通過提供諸如擔保等服務來吸引更多的投資人參與。目前,國內的P2P平臺已經演化為三種主要經營模式:一是純中介型,平臺本身僅作為借貸信息的提供者,不介入交易,也不提供擔保。在借貸雙方之間處于居間地位,以傭金為收入,“拍拍貸”是這一模式的代表。二是以“人人貸”為代表的線上擔保模式,這類平臺提供線上借貸信息,并對貸款者的本金提供擔保。三是線下的債權合同轉讓模式,以“宜信”為典型代表。這類平臺既負責審核借款人信息,又對貸款人的本金提供擔保,在借貸雙方間扮演了代理角色。第二種和第三種模式也是目前業界爭議較大的。P2P平臺介入交易本身,有了擔保之實后,違約風險并沒有分擔或消失,只是轉移到P2P借貸平臺。而目前投資者對于P2P平臺本身仍然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在幾類P2P平臺中,都強制性地采用了資金分割、貸款組合、按月還本付息的方式來保障貸款的安全性。這與其說是P2P平臺的某種創新,倒不如說是由于對借款人缺乏約束力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種風險分散措施。
隨著我國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民間借貸所依靠的非正式契約的執行缺乏一個外在的權威保證,容易導致民間借貸的運行脫離原有軌道,風險頻發。因此,制定政策適時地將P2P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形式納入法制和監管的軌道,是當前金融管理中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監管的首要原則是尊重民間借貸的本色,實行包容性監管。發達國家(地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經驗,往往滲透著寬松審慎的原則,以達到輔助其揚長避短的效果。例如在德國政府對合作銀行的監管中,避免了主動合并合作銀行以及取消小規模合作銀行法人資格的做法,充分尊重了合作社“為社員所有、民主管理”的理念;而美國的信用社至今仍保留了“互助”的性質。在尊重民間金融自由的同時,在關鍵環節為其把關,控制風險。就P2P借貸平臺監管而言,美國根據平臺經營模式的不同涉及多家監管機構,但基本沒有市場準入限制;英國將P2P網絡借貸視為消費信貸市場的調節范疇,對平臺本身的行為規范相對較少;歐盟強調了P2P網絡借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我國在制定監管細則時,應充分尊重民間借貸的“草根性”,在監管手段上,以引導和規范性的制度為主,既鼓勵P2P網絡借貸發揮其優勢,又使其不妨礙金融秩序的正常運行。
實施多部門聯合監管。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既具有跨部門、跨區域經營的特點,同時隨著平臺的進一步演化,還可能存在跨業務領域的問題。從國際經驗來看,以多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為主。例如美國將P2P借貸平臺Prosper上貸款人的行為認定為證券投資,該平臺接受SEC的監管;日本通過出臺《金融商品銷售法》《金融產品交易法》,將監管范圍覆蓋到所有的金融產品,避免了對新型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監管真空。根據我國現實情況,建議實行機構監管基礎上的功能監管來應對這一趨勢。即在按機構類別來歸屬監管權力的基礎上,根據機構所開展的具體業務的不同對某類或某些業務實行功能性監管。這就更需要各相關部門的緊密協調配合。因而,建議在明確牽頭部門的基礎上,設立跨部門、多層次的協調機構,就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企業日常運營監管與現場檢查、跨部門風險預防等問題展開合作。
監管應隨平臺模式不同實施分類監管。日本在1915年通過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就是基于ROSCAS的商業化傾向,而對其提出了組織形式和注冊資本金的要求。除了對各類平臺實施統一的基本信息披露及交易資金監管要求外,對于第一種模式,監管的重點在于信息審核過程符合程序、信息披露完整、真實;第二種模式和第三種模式由于平臺具有債權承諾的性質,使其在形式與職能上逐漸與銀行接近。因此,應該參照對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規則,對平臺的準入資格、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等實行更嚴格的要求,監管重點在于該類平臺自身的資本金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
促進行業自律協會的建立和發展。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業已成立,政府應大力促進地方性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建立,強化地方性協會對行業的引導作用,推動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有效的交流與聯系,以行業自律帶動其健康發展。另外,由于目前我國的個人征信系統尚不完善,是P2P平臺發展的一大障礙。如果能夠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使P2P網絡借貸平臺與個人征信數據庫對接,將有助于平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事前、事后的借貸風險。
(作者系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文茜)